福建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9-12

                           

 

福建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全称为:   The Association of Alumni of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AFM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省内的福建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增强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参与和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增强母校的办学活力,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福建医科大学机关党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上街校区,邮政编码:3501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省内各地校友办事处、校友,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医学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医学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作出积极贡献;

(三)建设与维护校友会网页、微信公众服务号等;加强信息沟通,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政府、高校、学术科研机构、企业等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宣传校友在各条战线上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五)协助母校搜集校史资料,办好《福建医科大学校友之窗》。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福建医科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福建医科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或现就职于福建医科大学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母校和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通报本人或校友的先进事迹,成果和工作经验;

    (五)热心支持校友会工作,积极参加校友活动;

    (六)为母校和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尽力所能及的力量。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退会同时终止相关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同时设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协助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本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本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办事处、专业委员会等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本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银行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